外交部禮賓司副總領事林文和被控於擔任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期間,7次詐領共2650美元交際費,偵查中,林認罪,將犯罪所得繳回,台北地院昨天依7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決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林文和於擔任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期間,明知依據外交部頒訂法令,駐外人員交際費應用於與駐在國政、商、僑、學界酬酢,餽贈,不得用於私人酬酢,卻宴請非公務關係的美籍友人、台灣留學生、僑胞等,但以公帳報銷。檢方指控,林文和自2013年3月到同年11月間,將18筆私人消費以手寫方式,把未實際出席餐敘的美方政商人士姓名、職稱等,7次報帳填載在處務日誌欄核銷費用,偽造有和政商人士交際應酬的假象,林偽造的單筆消費,最高的一餐為324美元,最低一餐只有4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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